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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相當於州檢察官的職位是什麽?

法律分析:相當於我國的檢察官,但又大不相同。

檢察官:地方檢察官、州檢察官等。也是執業律師(也可以跳槽做辯護律師)。但他們的工作是代表人民起訴罪犯,並通過提供證據和詢問證人在陪審團面前證明被告有罪。

權力:美國於1870成立司法部,司法部長兼任聯邦司法部長,領導聯邦檢察官,負責在聯邦案件中行使檢察職能。隨後,每個州都建立了檢察制度,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檢察長,負責對州內的案件行使檢察職能。因此,在美國,檢察權由司法行政機關行使,屬於行政權。

法律依據:《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涵蓋了本憲法、美國法律以及美國已經締結或將締結的條約下所有涉及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所有關於大使、公使和領事的案件;壹切有關海事管轄和海事管轄的案件;美國為壹方當事人的訴訟;州與州之間的訴訟,壹個州與另壹個州的公民之間的訴訟,壹個州與另壹個州的公民之間的訴訟,同壹州的公民之間關於不同州割讓的土地的訴訟,以及壹個州或其公民與外國政府、公民或其臣民之間的訴訟。在所有涉及大使、部長、領事和州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擁有初審管轄權。在上述所有其他情況下,最高法院有權就法律和事實的受理提出上訴,除非國會規定為例外,並有其他處理規定。除炸彈搶劫外,所有罪行的審判應由陪審團決定,審判應在罪行發生的州舉行;但是,如果犯罪地點不在任何壹州,則應在國會依法指定的地點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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