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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和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1.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3.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4.對於預備犯,可以根據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5.如果中止者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6.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7.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8.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9.犯罪後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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