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分類的補充規定。
本條第壹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給予答復;對於特別重大事故,應當在30日內作出答復。特殊情況下,答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根據人民政府的批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處分。
事故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準,對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事故責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