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第41條。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負的債務應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該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七條離婚時,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如果另壹方發現上述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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