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有三種基本形式,即應得權利、法定權利和物權。人權的應有權利是指人作為人應該享有的權利,這是人權的本源。物權是指人們能夠實際享有的權利。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明確規定了各類人應當享有的權利,但人們未必能夠實際享有。這要看法律是怎麽執行的。從應有權利到法定權利,再從法定權利到物權。總的來說,人權和人權保障主要是從法律權利的角度進行的。這是在社會生活中實現人權的基本形式。這說明法律與人權的關系非常密切,是人們理想中應該享有的人權與社會生活中實際享有的人權之間的中介和橋梁。法律是承認和保護人權的最重要手段。法定權利是應有權利的法律化,所以是更有保障的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五條侵害人格權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