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及其法律解釋,用人單位應當在法定節假日依法支付工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勞動者在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期間依法享受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因此,公司應當按照王女士產假前正常勞動期間的工資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因為績效工資、住房津貼、交通津貼、通訊津貼都包含在工資總額中,屬於其產假前正常勞動期間的工資性收入。
所以綜上所述,年終獎是員工的工資之壹,不能在產假期間扣除。女員工生育孩子後,年終獎不能少於壹分,否則視為用人單位無理克扣員工工資,最高罰款可達5萬元。不發或者少發年終獎,第壹種是行政處罰,罰款金額3萬到5萬元。第二個是民事賠償。單位少發的,必須補足年終獎,同時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未發工資總額的25%。如果不交,可以去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求助,會有妥善的答復。產假長短不會影響年終獎金和績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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