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勞動法新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麽?
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2020年新修訂的法律條文將更加關註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具體情況。
1.職工可以壹次性領取企業年金。
201年2月18日以後,我國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壹次性領取企業年金。即勞動者退休或喪失勞動能力後,可以選擇按月、分期或壹次性領取企業年金。
註: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作為職工遺產繼承。
2、加大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處罰規定。
在我國,用人單位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已被列為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2020年《勞動法》增加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規定。
壹般情況下,勞動者自願離職的,不能要求經濟補償,但非本人原因離職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壹些非正規用人單位為了辭退勞動者,采用威脅、欺騙勞動者等手段,讓勞動者主動辭職。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仍然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