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行政復議的條件:
1,因行政爭議必須提起復議;
2.只有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才有申請復議的權利;
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二。申請行政復議的程序:
1,申請人申請復議;
2、復議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在七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轉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相關資料後十日內提交書面答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該接受罰款,並直接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