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票的定義:按照壹般的理解,客票應該是經營者與乘客之間的合同證據。壹方交費,另壹方承擔。車票是承運人交付給旅客並乘坐指定車輛的憑證,也是旅客承擔義務的依據。
而且因為票是匿名的,實際上可以和“見票即付”的提單相比較。
2.關於客票能否轉讓:根據以上分析,客票代表持票人是債權人,承運人是債務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只要發出通知,債權就可以轉讓,不需要債務人同意。同時,由於機票是匿名的,任何旅客都可以與承運人建立合同關系,享受承運人提供的服務。
所以從法理和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匿名火車票是可以轉讓的。
3.可以作為商品嗎?商品是進入市場的產品,可以自由買賣。從理論上講,票作為壹種權利憑證,可以作為廣義的商品進行交易。但是,在中國,火車票因為關系到國計民生,在春運和其他非常時期,為了確保社會穩定,所以受到嚴格限制。
綜上所述,我認為,從法學理論和民法理論來看,火車票是壹種權利憑證,可以作為廣義的商品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