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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取保候審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其不逃避、不妨礙偵查,隨時可用的壹種強制措施。通常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在壹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動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的壹項強制措施,需要公安機關實施。取保候審是有期限的。人民檢察院是審查起訴機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需要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是公安機關作出的取保候審決定,在收到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後,由公安機關按程序解除。如果是檢察機關作出的取保候審決定,會在宣布不起訴的同時,發文解除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七條* * *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作出不起訴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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