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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

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如下:

1,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

2、因為行為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候審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

3、因行為人的羈押期限屆滿,但未結案,必須取保候審的;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取保候審的條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從輕處罰,或者雖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有患有嚴重疾病、懷孕、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依法可以取保候審的;

2.不會具有社會危險性,即不會再次犯罪,也可能毀滅、偽造證據、串通、逃避偵查和起訴;

3.有固定住所或能提供擔保的單位或個人;

4.經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準。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包括犯罪行為可能被判處輕刑或者附加刑的情形、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的情形、羈押期限屆滿但案件未了結的情形以及其他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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