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時可用。不拘留或者暫不羈押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期間,傳喚次數不限,取保候審人應隨叫隨到。同時,取保候審期間,必須遵守取保候審協議。比如團夥犯罪,不允許翻供,否則再次拘留或者逮捕。依照有關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提審時及時到達;3.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提審時及時到場;(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予以監視居住、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