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壹。
(3)保證人因無效保證合同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證人可以根據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單獨提起訴訟。
(4)主合同終止後,對於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2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