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口頭或者書面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機關請求取保候審,並明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義務的行為。
(二)辦案單位審查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三)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由承辦人寫出申請取保候審報告,由辦案人員經辦案單位審核後,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和通知。
(4)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和約束。辦理有關手續時,辦案人員應當向被取保候審人員宣布,並讓其在決定回執上簽字。采取保證金擔保方式的,辦案人員還將作出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註銷手續已經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