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壹個中文單詞,讀作qǔ dì,意思是明確取消、關閉和禁止,多用於書面語。指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實施的行政監察行為。
行政禁令
行政取締是我國行政執法行為之壹。行政取締是行政執法中廣泛使用的壹種具體行政行為。在眾多的法規中,涉及取締的法規很多,涵蓋了公安、工商、金融、交通、建築、海關、文化、教育、衛生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然而,行政取締的執法行為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執法人員按照行政處罰程序開具處罰通知書,有的甚至需要聽證,有的執法人員沒收、查封禁售物,有的執法人員當場銷毀禁售物。
從取締行為的法律性質看,取締作為壹種行政處罰,是運用行政強制手段,使未經許可或者批準從事某項違法活動的當事人喪失從事該項活動或者行為的能力。其實就是行政機關依法剝奪違法當事人的某些特定行為能力和資格,與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是壹樣的處罰。從行政處罰的性質分類來看,屬於能力刑,只是外在處罰的對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