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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未成年人70天內打賞女主播1.58萬,平臺拒絕退還。對此妳怎麽看?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過這樣壹起案件。短短70天內,壹名未成年人打賞同壹個網絡主播高達654.38+0.58萬元。這種情況被家長發現後,家長要求平臺退款,被平臺拒絕。

從平臺的角度來說,網絡主播壹般有兩種好處。壹種是帶貨主播,通過幫助商家銷售產品獲得傭金,另壹種是通過打賞用戶獲得禮物,然後通過平臺提現。所以未成年人打賞是平臺的主要收入來源,涉及金額非常大。壹般來說,平臺不會輕易同意退款。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該事件中的消費者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認知能力和自控能力較低。所以這部分人群往往容易成為主播誘導消費的對象。但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他們認為這種消費是不理智的,平臺應該退還這些不理智的消費資金。

父母的教育有問題嗎?新聞裏經常看到未成年人喜歡這種大額打賞主播,或者用來購買遊戲裝備,基本都是花父母的血汗錢。這種現象背後反映的是家長教育的失敗。

最起碼父母沒有教會孩子樹立正確的金錢觀,沒有給孩子正確的消費觀,沒有讓孩子意識到錢來之不易,甚至沒有時間陪孩子,會讓孩子花很多時間在網上,在網上尋求存在感。

雖然相關部門針對平臺出臺了很多管理規範,比如設置獎勵上限、設置獎勵冷靜期、要求用戶實名認證等。,都是治標不治本的行動。要杜絕這種現象,最重要的是加強對孩子的教育。

對此妳有什麽想說的?請在評論區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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