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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簽署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所的調解協議有效。對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以及悔改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根據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準確認定調解協議的性質和效力。

雙方自願達成的任何調解協議,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不會無效。

限制壹個人取得純粹利益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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