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壹條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洪澇、幹旱和沙塵暴,改善生態環境,發展生產,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類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防止水土流失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
第四條國家對水土保持實行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註重效益的方針。
第五條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水土保持作為重要職責,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第六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水土保持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轄區內的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