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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商品房交付的法律條件是什麽?

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條件是項目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四方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消防專項驗收全部合格。壹般情況下,開發商與買受人簽訂合同時,約定綜合竣工驗收合格,即表示開發商取得了上述四方會簽的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報告,但往往忽略了消防專項驗收,未經消防專項驗收不得交付。合同約定的交貨條件不得低於上述最低標準。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低於上述最低標準的,業主可以退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二條: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壹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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