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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可以賣嗎?

危房壹般不允許交易。危房是指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有危險,隨時可能倒塌,失去結構穩定性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主體結構存在嚴重問題,明顯不能滿足正常居住和使用的需要,買賣合同的目的明顯不能實現。

危險鑒定標準是: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

2.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4.* * *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擁有不動產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辦理權屬證書登記的;

7.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 *擁有房地產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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