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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戒毒所見人需要什麽證明?

去戒毒所,需要以下證件:

1.吸毒人員親屬持身份證;

2.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與吸毒人員關系的證明。

探視被禁人員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1.強制警告人員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和有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2、中隊民警集體研究,填寫《強戒人員來訪審批表》;

3、強辭管理審計;

4、強環審批。

對監獄的訪問包括以下六種類型:

1,探望在國內服刑的親友;

2.探望在刑事拘留中心服刑的親友;

3.看望在勞教所被勞動教養的親友;

4、探望被行政拘留的親友;

5.探訪在中國被拘留的親友;

6.看望在強制戒毒所被強制戒毒的親友。各地的監獄參觀要求不壹樣。

綜上所述,前來戒毒所探視的戒毒人員家屬由戒毒所工作人員安排在指定的接待室探視戒毒人員,探視戒毒人員僅限於戒毒人員的直系親屬或其所在單位的有關人員。

法律依據: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規定》第二十二條

戒毒人員的親屬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學校教職員工可以按照《強制隔離戒毒所探視規定》探視戒毒人員。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查驗來訪者的身份證件,不得接受身份不明或者無法核實的來訪者。

對正在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或者單獨管理的吸毒人員,不再安排探視。

第二十三條

探視應在探視室進行。參觀者應當遵守參觀規定;違反規定,被勸阻無效的遊客,其參觀可能被終止。

來訪者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必須經人民警察當面驗收;發給戒毒人員的現金,應當存入戒毒人員個人賬戶;發現來訪人員利用來訪轉運毒品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發現來訪者利用來訪傳遞其他違禁品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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