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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不能私有,財產不能公有。它出自哪壹章?

“權力不能為私有,財產不能為公有”出自約翰·洛克關於政府的著名著作的第二部分。權力不能私有,財產不能公有,否則人類將步入災難之門。

約翰·洛克主張每個人都有自然權利,他們的責任是保護自己的權利和尊重他人的平等權利。通過洛克的自然法概念,人們可以理解為什麽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包括尊重他人通過勞動獲得的財產的權利。

因為自然法在實踐中經常被忽視,所以政府有必要保護它。然而,政府的統治也必須得到被統治者的認可,而且這種統治只能在完整的法律體系下才能表現出來。所以,壹切政府都只是人民委托的代理人。當代理人背叛人民時,政府應該解散。

當既定法律被違反或代理人濫用權力時,政府就會背叛其人民。當政府解散時,人民有權建立新政府,以對抗舊政府的不當權威。這種情況也可以稱為“革命”。

擴展數據

從1689到1690寫的兩篇關於政府的論文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論文。

《政府論》第壹篇,是對羅伯特·費爾默爵士《論祖先是論君王的自然權利》的反駁。洛克有力地駁斥了費尼莫爾的神權思想。洛克主張政府的權威只能建立在被統治者的所有權基礎上,支持社會契約論。不過,他也強調,社會契約論是可以廢除的。

第二部分,洛克試圖為光榮革命辯護(但根據拉斯特的研究,政府論出版時光榮革命還沒有發生,所以這本書是在呼籲壹場革命而不是為已經發生的革命辯護),提出了壹套正當政府理論,主張當政府違反這壹理論時,人民有權推翻其政權。洛克還巧妙地暗示英國的詹姆斯二世違反了這壹理論。

百度百科:約翰·洛克(英國哲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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