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壹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等形式,授予或者確認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者合法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主體對相對人違反行政法規,依法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以上是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區別。如果妳什麽都不知道,請打電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的制定和實施,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