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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區別

法律分析:責任清單和權力清單都是基於政府自身的改革和政府職能的轉變,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1)用途不同。權力清單就是將政府和部門行使的行政權力詳細列出並公開,使其科學有效運行;責任清單從責任的角度直觀表達了部門的職責,明確了部門的責任,界定了責任的邊界,加強了公共服務,防止了政府管理的缺位。

(2)功能不同。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要求,權力清單主要解決部門亂作為問題,重點是簡政放權,“放權”;責任清單是按照法定職責要求,主要解決部門不作為問題,加強公共服務,“該管的管,該扶的扶”。兩個清單相互匹配,著力構建權力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壹致、運行高效的現代政府治理體系,旨在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法律依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壹、基本要求。

(1)工作目標。地方各級政府部門行使的行政職權及其依據、主體、運行流程和相應責任,以清單形式明確列出,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通過建立權力清單和相應的責任清單制度,進壹步明確地方各級政府部門的職責和權限,大力推進簡政放權,加快形成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壹致、運行高效、權力監督、制約和協調機制科學有效的政府職能體系,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2)實施範圍。地方各級政府部門作為地方行政職權的主要實施機關,是這壹權力清單制度的重點。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地方垂直管理部門設置的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等。,還應該實行權力清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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