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和拘役的區別:1。管制:不拘留罪犯以限制其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壹種刑罰方法。1、管制刑的特點:限制自由2、管制對象的特點:(1)犯罪較輕;(2)危險性較小。3.有期徒刑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時,管制的最高期限不能超過三年。判決執行之日起,判決執行前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4.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接待來訪的規定;(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以上是管制和拘役區別的回答。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四十壹條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監禁二日。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壹個月至六個月。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壹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發給報酬。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