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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制約的主要要求是什麽?

權力制約原則的要求可以概括如下:

1,職權法定;?

2、有權必有責;

3、使用權受到監督;

4、違法必究。

權力制約原則是資本主義國家分權制衡原則和社會主義國家權力監督原則的總稱。它的歷史基礎和現實前提是國家與社會的分離,這導致了不依賴於土地、國家和教會,而主要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私人自治領域的出現。

社會成員本身獲得了兩種身份:私人意義上的“公民”和公共意義上的“國家公民”。為了保證公共權力的行使不脫離人民的控制,就必須尋求壹種制約公共權力的機制。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各部分相互監督、相互制約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

擴展數據:

1.在我國,還存在立法(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之間的職能劃分、機構分離、權力劃分、人大對政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通過行政訴訟糾正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等權力制約。

2.總的來說,中國更註重對國家權力的分工(機構分離、權力劃分),而缺乏對權力的制衡。

3.從我國現行憲法制度來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位高於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因為它在性質上是全能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事實上,NPC不可能代表人民行使所有國家權力,只能行使立法權、監督權、任免權、決策權等壹些重要權力。

百度百科-權力制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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