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法案》的具體內容
1.未經議會同意,以國王的權限擅自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的權力是非法權力。
2.最近,廢除法律的非法權力或以國王的權威實施法律是非法的。
3.指示設立壹個帝國法庭來審理宗教事務和所有其他類似的指示和法庭是非法和有害的。
4.誰未經議會許可為國王收錢或供國王使用,都是超越議會許可的。
時間限制或方法不合法。
5.向國王請願是臣民的權利,所有針對這壹請願的定罪或指控都是非法的。
6、除非經議會同意,平時在王國招募或維持常備軍是非法的。
7.為了防禦,所有身為新教徒的臣民都不得不考慮形勢,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配備武器。
8.議會選舉應該是自由的。
9.議會中的言論、辯論或審議自由不應在任何法院或議會以外的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質疑。
10,我們不應該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也不應該處以過高的罰金,更不應該不分青紅皂白地施以殘酷的非常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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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定罪之前,特定人所做的所有轉讓以及對罰款和沒收財產所做的所有承諾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13.為了糾正所有冤情,修正、加強和維護法律,議會應不時舉行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