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法案(USA),即權利法案,也譯為權利法案,是指美國憲法中的第壹至第十條憲法修正案,由詹姆斯·麥迪遜起草,於5438年6月+0791日+65438年2月+05日通過。
《權利法案》(全稱:宣示臣民權利和自由,設定王位繼承的法案)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但不是憲法。它奠定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理論和法律基礎,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的原則,標誌著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
美國《權利法案》的評價及影響
《權利法案》包括言論、出版、宗教和結社的自由和權利。《權利法案》還向美國人民保證,《權利法案》中所列的權利並不是美國人民所能享有的全部權利,而只是人民所擁有的最重要的權利。
權利法案的第壹條,美國憲法的第壹修正案,對美國影響很大。美國媒體享有的壹切自由都來源於此。在美國,所有涉及言論、新聞、出版等的訴訟。經常搬出這個地方。幾乎成了美國媒體或個人言論自由不可動搖的護身符。以至於美國人稱贊它為“美國生活方式”的主要內容但《權利法案》並沒有修改憲法的壹個重大缺陷,即確認奴隸制,這大大增加了南部地區農奴制的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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