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3年10月28日經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2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進行第壹次修改。根據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011 4月22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021年4月29日等。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有什麽作用?
功能: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2.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壹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