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條。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糾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拒絕改變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執行的後果由上級承擔,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政府采購答疑和投訴辦法》第四條政府采購答疑和投訴應當堅持依法合規、權責對等、公平公正、簡便高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