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這位代表建議制定壹部保護救助人權益的法律。我看了整體內容,覺得這個法律的制定沒有很好的依據,因為在《救助人權益保障法》實施的時候,如何界定救助人?比如,確實是這個人把別人摔了。這個事情怎麽處理和區分?另外,《救助人權益保護法》具體是如何保護救助人的?這些都是大問題。
我繼續舉個例子,或者壹個人跌倒,另壹個人爬起來。但是這個人堅持認為是救助人的錯,救助人自然會承認,這個時候救助人從《救助人權益保護法》中尋求法律保護。所以我想說的是,如何界定救人者真的值得救,或者說如何確定這個人是在幫助對方,而不是他導致對方摔倒?
我們還需要關註《救助人權益保護法》所依托的是壹個什麽樣的組織。如果要看法院,需要證據支持。如果依賴於撒瑪利亞基金會等組織,如何依法實施?這裏的法律規範如何確定?如果雙方定義?因為壹方說是毆打,壹方說是救助,那麽界定的時候會怎麽解決?
更重要的是,如果《救助人權益保護法》得以實施,那麽好人就必須得到立法的保護。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國的道德水準是提高了還是下降了?我覺得《救助人權益保護法》的思路是好的,但是對於中國的思想道德建設是不好的,必須是提高全民素質,而不是靠法律來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