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國家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是什麽?

國家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是什麽?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資金支持,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 上一篇:請問工傷保險的賠償金是付給公司還是直接打到員工的銀行賬戶?相關法律依據
  • 下一篇:認定工傷的法律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