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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是什麽?

法律分析:各地實行全時段、常態化的禁售、禁燒、禁放煙花爆竹。根據當地關於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經警方口頭警告後拒不改正的,可處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拘留。

無論是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還是舉辦焰火燃放活動,還是親朋好友燃放鞭炮慶祝,都要把安全放在第壹位,不得在禁放區、禁放區燃放煙花爆竹,否則將受到相應處罰。全國有138個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其中省會城市5個,地級市30個,縣級市103個。各級公安機關積極配合安監、質檢、工商等部門,全面排查包括零售網點在內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隱患,堅決防止非法產品和不合格偽劣產品流入市場,危害煙花爆竹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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