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壹)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無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
(四)無正當理由,交易對手只能與其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交易;
(五)無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無正當理由,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對同等條件的交易相對人區別對待;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具有能夠控制商品的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或者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的市場地位。
經營者具有控制相關市場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或者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屬於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市場支配地位。
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和平臺規則從事前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