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就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則匿名代理具有與明示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與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直接約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僅對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約束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二十五條* *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僅對受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對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不知情,因第三人的原因,代理人不履行對被代理人的義務的,代理人應當向被代理人披露該第三人,以便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行使代理權利。但是,第三人在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知道委托人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因被代理人的原因,代理人不能向第三人履行義務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因此第三人可以選擇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作為主張權利的相對人,但第三人不得變更所選擇的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