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因此,財產保全期限為30天。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三年。
財產保全的對象:
1,被告銀行賬戶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的房地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
3、被告對外投資的股權、股份、債券及股息、紅利等收入;
4.被告擁有的車輛;
5.被告擁有的廠房、機器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貨物;
6.被告享有的對他人的債權和他人應付被告的租金;
7.被告享有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專用權;
8.被告擁有的其他有貨幣價值的財產和權利。
綜上所述,財產保全的效力不是無限期的,壹般持續到判決生效、法院申請執行之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八十六條。
被執行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不得處置。對於銀行存款等各種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也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第487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三年。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