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當建立借款人信用評級制度,審慎確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對於個人借款人,應根據其職業、收入狀況、還款能力、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信用等級;對於交易商和機構借款人,應根據其信用檔案反映的情況、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狀況、財務狀況、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信用等級。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建立不良貸款分類處理制度和審慎貸款損失準備金制度,並提取相應的風險準備金。
第三十條貸款人發放抵押貸款時,應當審慎評估抵押物的價值,充分考慮抵押物的減值風險,並設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壹條貸款人應及時將汽車貸款相關信息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並與其他貸款人建立信息交換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