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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查封的財物應當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並給予相關行政處分。財產毀損、滅失的,可以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的,應當根據損害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對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賠償。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賠償請求人應當持生效的判決、復議決定、賠償決定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法律分析

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查封是行政機關強制扣押公民、法人的財產,並限制其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措施。它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查封的目的是防止涉嫌違法的行為人轉移、隱匿、毀滅可供執行的證據或者財產。扣押後,扣押的財物壹般由采取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保管,也可以由行政機關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代為保管。扣押的財物應當由行政機關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查封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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