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壹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各種稅收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出讓收入和其他收入。
壹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功能分類,包括壹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和國防支出、農業和環境保護支出、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壹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經濟性質分類,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資本支出和其他支出。
擴展數據:
上繳國庫的有關要求:
1.各級預算應當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需要,參考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相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照規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見後編制。
2、各級政府根據法定權限作出決策或制定行政措施,涉及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增減,應在預算批準前提出並在預算草案中作出相應安排。
3、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準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制規定,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資產存量,編制本部門、本單位預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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