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輛檢驗的規定時限如下:
(1)車輛檢驗的時間在檢驗合格標誌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
(2)根據相關規定,新購非營運汽車六年內免檢,但需每兩年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條
核準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由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號新車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並取得檢驗合格證明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壹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標誌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或者汙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扣押機動車號牌。
二、機動車年檢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1.非營運汽車包括非營運汽車、非營運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除7-9座非營運小型客車外,6年內免於上線檢驗,每兩年只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6年以上不足10的,私家車檢驗周期由1放寬至1。對於車齡超過10年的私家車,檢驗周期仍按原規定執行,即車齡超過10-15年的每年檢驗壹次,超過15年的每半年檢驗壹次;
2.乘用車5年內每年檢驗1次,運營5年以上每6個月檢驗1次;
3.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後每半年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1次,4年以上每年檢驗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