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壹百二十七條。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職業、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營利性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
行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交易、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制作商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
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