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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和證人的法律責任壹樣嗎?

所謂經辦人,就是事件的直接責任人。證人:了解案件情況並提供證詞的人。顯然,兩者的權利義務是不同的,代理人的權利義務超過了證人的權利義務。

經辦人:直接負責處理某件事情的人,審核人是經辦人的上級,用於審核經辦人的工作並確認。經辦人是部門內事件的發起者和處理者,經辦人做的事情要經過上面主管的檢查。這些都是政府部門業務流程的俗稱,它們只是業務流程中壹個階段和壹個經辦人的名字。

法律參考應指擔保人。保證人是為某件事做出保證的人。比如在債務事項的保證中,保證人是指有能力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為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出保證的非流通票據債務人。

保證人和被保證人承擔同樣的責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作為擔保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展數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的事實。

債務人和保證人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保證人和債務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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