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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法律分析:全國人大行使以下職權: (壹)修改憲法;(二)制定法律;(三)監督憲法的實施;(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決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防委員會副委員長和委員的人選;(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九)決定國民經濟計劃;(十)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決算;(十壹)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劃分;(十二)決定大赦;(十三)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十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制定法律;

(三)監督憲法的實施;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決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防委員會副委員長和委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決定國民經濟計劃;

(十)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決算;

(十壹)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劃分;

(十二)決定大赦;

(十三)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

(十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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