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全國人大行使以下職權: (壹)修改憲法;(二)制定法律;(三)監督憲法的實施;(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決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防委員會副委員長和委員的人選;(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九)決定國民經濟計劃;(十)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決算;(十壹)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劃分;(十二)決定大赦;(十三)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十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制定法律;
(三)監督憲法的實施;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決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防委員會副委員長和委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決定國民經濟計劃;
(十)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決算;
(十壹)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劃分;
(十二)決定大赦;
(十三)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
(十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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