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按土地利益性質分類,土地可分為公益用地和經營性用地。詳情如下:
1.耕地分類主要包括水田、水澆地和旱地;
2.園地分類主要包括果園、茶園、橡膠園和其他園地;
3.林地分類主要包括喬木林地、竹林林地、紅樹林林地、森林沼澤、灌木林地、灌木沼澤和其他林地;
4.草地土地分類主要包括天然草地、沼澤草地、人工草地和其他草地;
5.商業服務用地分類主要包括零售商業用地、批發市場用地、餐飲用地、酒店用地、商業金融用地、娛樂用地和其他商業服務用地;
6.工礦倉儲主要包括工業用地、采礦用地、鹽田和倉儲用地;
7.居住用地主要包括城鎮居住用地和農村宅基地;
8.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主要包括政府機構、新聞出版、教育、科研、醫療衛生、社會福利、文化設施、體育、公共設施、公園和綠地等用地;
9.特殊用地主要包括軍事設施用地、使領館用地、監管教育場所用地、宗教場所用地、殯葬場所用地和風景名勝區用地;
10,交通用地主要包括鐵路用地、軌道交通用地、公路用地、鎮村道路用地、運輸服務站用地、農村道路用地、機場用地、海口碼頭用地、管道運輸用地;
11.水域和水利設施主要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灘塗、內陸灘地、溝渠、沼澤、水工建築用地、冰川和永久積雪;
12.其他土地主要包括庫車地、保護性農用地、田埂、鹽堿地、沙地、裸地和裸巖(礫石)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