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以下簡稱債券交易)是指以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主的機構投資者之間以詢價方式進行的債券交易。
第三條債券交易的種類包括回購和現券交易。
回購是壹種雙方以債券質押權利的短期融資業務。是指融資方(回購方)將債券質押給融資方(逆回購方)的同時,雙方約定回購方在未來某壹天按約定的回購利率將資金返還給逆回購方,逆回購方將原質押債券返還給回購方的融資行為。
現券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約定的價格轉讓債券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債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和金融債券等記賬式債券。
第五條債券交易應當遵循公平、誠信、自律的原則。
第六條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是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辦理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的機構。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對轄內金融機構的債券交易活動進行日常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