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來說,這類糾紛的解決可以通過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程序來實現,具體為:1。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2、當事人出示的證據和依據;3、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材料和收集證據;4.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制作調解書;5.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壹方或者雙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請人民政府作出處理錯誤的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三條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有權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發表意見,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第二十四條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方可辦理: (壹)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使用情況;(三)村內公益事業的興辦、籌資籌勞計劃和建設承包計劃;(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立項和承包方案;(六)宅基地使用計劃;(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其他涉及村民利益,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財產和權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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