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全民所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明確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增強其活力,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經營單位。
企業的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根據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權。企業有權占有、使用和處分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財產。
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企業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國家計劃和市場需求,發展商品生產,創造財富,增加積累,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
第四條企業必須堅持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五條企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