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理性精神。
理性的概念起源於古希臘的赫拉克利特?Logos?。它具有客觀規律和主觀理性思維的雙重含義,主要指客觀性(不同於信念)和邏輯性(不同於感性、情感、欲望等非理性)。
第二,誠實守法的精神
作為壹種道德原則,誠實?中國自古就有,但作為壹個法律術語,是從西方移植過來的。德國學者的主要觀點是:誠信原則的內涵是信任,信任在有組織的法律文化中起著凝聚作用,尤其是相互信任,這種信任要求尊重他人的權益,應該得到保護。
第三,尊重法律權威的精神。
法律權威體現了法律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過程中的基礎性、主導性地位和作用,表現為法律的外在強制力和內在說服力得到普遍支持和遵守。
第四,權利與義務對稱的精神。
權利與義務對稱的精神是法治社會正義理念的具體體現。羅爾斯認為:?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說,主要社會制度對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分配?。公正的社會制度要求每個人都有大致平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否認特權的存在。
第五,依法維權解決糾紛的習慣
中國社會正在進入?權力的時代?。近年來,公眾的權利意識空前高漲,各級法院受理案件數量每年大幅上升,信訪量激增。壹些重大司法案件和法律事件,特別是公民權利保護問題,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