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扣除下列項目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壹)延長工作時間和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因自身原因未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2021 1。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不低於12.64元、每月不低於2200元調整為每小時不低於13.33元、每月不低於2320元。
下列項目不屬於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壹)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勞動者的津貼;
(二)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三)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