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根據企業規章制度解雇了他。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關於仲裁委員會是否應受理此案,有兩種意見。壹種觀點認為仲裁委員會不應受理。理由是,如果員工違反的是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而不是企業的勞動紀律,其行為應由相關行政機關處理。另壹種觀點認為仲裁委員會應該受理此案。由於該糾紛涉及到職工最大的勞動權益,即勞動力的損失,因此應當屬於勞動爭議,符合《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受案範圍。同時,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受理因勞動者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引起的勞動爭議的批復》精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職工因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被企業辭退或者開除引起的爭議。值得註意的是,工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不屬於違反企業勞動紀律的範疇。企業不能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或《國有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辭退或開除職工,只能依據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第二種意見更正確。判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受理爭議,主要有兩個標準或條件。第壹,要分析該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即是否涉及勞動關系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無論爭議的原因是否與勞動有關,只要爭議的最終結果涉及到當事人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那麽該爭議就是勞動爭議。第二,要分析勞動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因為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案件都能被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法律法規政策有明確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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